我感谢Bernard Hoekman花时间阅读我的文章《国际经济法和发展的不那么“新曙光”:》,并为我提供澄清部分论点的机会。我和他都一致认为,对社会再生产的关注对于全球经济的未来至关重要,我想补充的是,如果我们想将后者建立在反殖民、交叉和气候正义原则之上。他所反对的是文章赋予国际经济机构 (IEI) 和深度贸易协定的权力,他认为 1)IEI 及其报告对政策制定的影响能力要小得多,2)深度贸易协定在限制国家政策空间方面不如文章所说的那么有效。具体而言,他指出,“发展中”国家尚未参与深度贸易协定,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后者限制了它们的政策选择。他呼吁提供更严谨的实证证据,以免转移人们对其他合理关切的注意力。
虽然我同意需要实证严谨性来支持概念性主张——而且他的干预远不止上述两点——但在此反驳中,我探讨了这两个反诉背后的假设,因为它们涉及更广泛的观点,即哪种证据被视为权威。至于第一个问题,学术界有着悠久的传统——从批判和后发展研究到后殖民和批判法律理论——研究了 IEI 的话语权,包括通过它们产生的政策文献所行使的权力。相反,说“ IEI 没有什么显著性——它们是代理人,而不是委托人”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是国家政策的问题”(第 7-8 页)有一定的政治作用。
首先,它混淆了自发展项目开始以来这些机构的众多干预措施的历史——包括通过它 瑞士 WhatsApp 号码 们的知识生产——从国际联盟下的托管制度到世界银行的结构调整政策,再到世贸组织的贸易审查政策机制,等等。这并不是要淡化国家可以而且确实已经采取了不同于IEIs 建议的政策这一事实;或者后者的政策处方可能会被内化并成为霸权。相反,这是要强调这些机构产生的知识所产生的真实主张以及由此产生的物质后果,这一点我稍后会再次谈到。
其次,它将国家视为独立的实体,可以自主制定政策选择,而不管我们全球(政治)经济中存在着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同样,这并不是说国家没有政策空间,它们确实有,但国家“自治” 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领域,需要进行审问而不是假定。例如,将一些国家自 1980 年代以来决定削减进口税“与采用间接税相结合”作为自主的政策选择(第 3 页,脚注 11)忽略了这些政策与国家需要遵循的华盛顿共识处方密切相关的事实,以重新安排其债务。正如Desiree LeClercq提醒我们的那样,“这些计划要求受援国促进企业灵活性——损害了工人的权利,特别是那些失去工作保障和可接受工作条件的有色人种贫困妇女的权利。”(第 108 页)。因此,这一举措抹去了结构调整政策的历史和学术研究、其与 IEI 产生的知识的联系及其物质影响,而所有这些都指向了国家、机构、知识精英、全球行为者和世界各地人民的相互依存。
诚然,本文没有追踪全球价值链发展 (GVCD) 报告对特定国家所采取的政策的具体影响,但它从未声称这样做。其目的是探讨由此产生的关于价值链贸易发展的真实主张,以及采纳其政策建议可能产生的实质性影响,无论作者的意图如何。这是因为这些建议与 IEI 在过去四十年中倡导的建议之间存在重要的连续性,在社会经济不平等方面的结果存在很大争议(第 12-13 页)。它们的共同点是(更多)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包括资本自由化、保护私人合同和无形资产以及劳动力灵活化。这与第二点有关(国际经济)法的作用以及各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差异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