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侵犯权和生命人权第三部分袭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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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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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侵犯权和生命人权第三部分袭击期间

Post by pappu6327 »

本系列的上一篇文章探讨了沙特特工袭击卡舒吉之前的情况;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袭击本身。沙特阿拉伯违反了《阿拉伯宪章》第 5 条和习惯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不得任意剥夺个人生命的义务,这一点显而易见,沙特阿拉伯无法为卡舒吉的杀害提供任何从生命权角度来看可能合法的辩解。然而,尚不清楚的是,《宪章》和相关习惯规则是否适用于卡舒吉,即它们是否在他身处沙特领土之外时保护了他。

治外法权

这又是一个域外适用的问题,但这次是关于不使用致命武力的消极义务。这个问题绝非卡舒吉被杀案所特有。过去几十年来,我们一再面临这个问题,无论是在武装冲突中使用致命武力,还是在国家支持的或不那么明显的暗杀中。从反恐战争中的无人机袭击,到美国特种部队在巴基斯坦击毙奥萨马·本·拉登,到俄罗斯特工暗杀亚历山大·利特维年科和企图暗杀谢尔盖和尤利娅·斯克里帕尔,到金正男在其同父异母兄长朝鲜独裁者金正恩的命令下在马来西亚被杀害——所有这些案件都提出了一个根本的门槛问题,即使用武力的目标是否受到人权法的保护。一般而言,强国不愿接受人权条约适用于其领土之外的动能使用武力,特别是在其无法控制的地区,因为它们倾向于认为国际人权法对其行动自由的过度限制。


人权法院和条约机构曾审理过有关这一系列问题的重要案件。其中最臭名昭著的当然是Bankovic 案,在该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仅凭一国从空中向个人投掷炸弹,个人不属于《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意义上的国家管辖范围。随后又出现了其他案件,其中一些案件部分推翻了Bankovic 案,最著名的是Al-Skeini 案,但法院仍然不愿将《公约》的范围扩大到国外纯粹的 波兰 WhatsApp 号码 动能使用武力,因为在道义上和逻辑上它不得不这样做。在将管辖权视为国家代理人对受害者行使权力或控制的个人概念方面尤其如此。

其他人权机构在域外适用问题上从未像欧洲法院那样严格。例如,毫无疑问,人权委员会会认定卡舒吉这样的人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护,无论是根据第 31 号一般性意见中规定的更普遍的域外适用问题方法,还是根据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中新的、甚至更广泛的功能方法。即使是欧洲法院也可能认定卡舒吉这样的人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的保护,如果不是根据个人管辖模式,那么基于卡舒吉是在领事馆内或在领事代理人的授权下被杀害,因此属于派遣国的管辖范围。

总之,当沙特特工在伊斯坦布尔领事馆杀害卡舒吉时,沙特有义务根据《阿拉伯宪章》和习惯性国际人权法尊重卡舒吉的生存权。这一立场可以基于几个不同的理由得出:(1)尊重生命权和不使用致命武力的消极义务不受任何领土限制;(2)杀害一个人构成对该个人行使权力或控制,因此也构成管辖权;(3)卡舒吉被杀发生在沙特领事馆。如果《阿拉伯宪章》和习惯性国际人权法适用于卡舒吉被杀,那么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就显而易见了。话虽如此,我想重申,一些国家不愿明确使用人权语言来批评沙特阿拉伯,至少部分是出于避免与自己先前的立场相矛盾的愿望。换句话说,美国和英国政府很难批评沙特侵犯卡舒吉的生存权,因为根据他们自己的理论(由他们自己的律师提出和辩论),如果他们想在境外对个人使用致命武力,至少在没有领土控制的情况下,他们就不必尊重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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