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对任意剥夺生命的判断
Posted: Sat Feb 22, 2025 9:38 am
承认国际人道法不授权使用致命武力和拘留将使有关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 (IHRL) 之间关系的整个辩论变得多余。如果国际人道法仅由限制组成,而不能提供法律授权,正如劳伦斯和达波所言,那么这两个国际法分支之间就不会发生冲突:各国只需遵守更严格的规则。这一点可以参考国际法院在核武器案中的咨询意见来说明,……应由适用的特别法决定,即适用于武装冲突、旨在规范敌对行为的法律”。
基于身份的杀戮,即基于一个人的战斗员身份而杀人,是国际人权法所不允许的。由于莲花案方法表明国际人道法并不授权基于身份的杀戮,而只是未能禁止这种杀戮,因此各国必须遵守更为严格的国际人权法标准,即在杀戮时绝对必要。因此,在武装冲突中,什么构成任意剥夺生命必须仅参考国际人权法来确定,因为国际人道法对此事没有任何补充。这使得特别法原则变得无关紧要。不用说,这也使莲花案方法与国际法院产生了分歧。不仅如此,它还会通过完全服从国际人权法更为严格的标准,有效地削弱国际人道法。武装部队不能再根据敌对行为范式开展行动,而只能根据执法范式开展行动。
交战各方的有限平等
为了支持他们的分析,劳伦斯和达波认为,国际人道法缺乏在非国际性 俄罗斯 WhatsApp 号码 武装冲突中采取致命性攻击和拘留的法律依据,这是国际人道法平等适用原则所迫。因为如果国际人道法授权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采取致命性攻击和拘留,平等原则要求这种授权既适用于国家也适用于非国家行为者。这把平等适用原则延伸得太远了。正如劳伦斯和达波正确观察到的那样,谈判《日内瓦公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国家拒绝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他们承认非国家行为者的任何交战权利或赋予他们交战地位。事实上,《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 条明确规定,其适用“不得影响冲突各方的法律地位”。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评论所解释的那样,纳入这一条款对于通过共同第 3 条至关重要。
因此,共同第 3 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措辞、结构和谈判历史表明,各国并不准备给予非国家行为者与其自身享有的相同的交战国地位和权利。对于平等适用原则而言,这只能意味着两种情况之一。首先,如果该原则要求交战国享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而共同第 3 条并未赋予非国家行为者全部的交战国地位和权利,那么唯一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日内瓦公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放弃了其作为国家的地位和权利,并获得了与非国家行为者相同的地位和权利。
对平等适用原则的这种理解不仅违背常识,而且也违背了共同第 3 条的明确用语,该条规定,平等适用原则不影响冲突各方(无论是国家还是非国家)的法律地位。事实上,共同第 3 条因此保留了非国家性武装冲突中国家和非国家当事方之间任何先前存在的不平等。这迫使我们对平等原则采取第二种更为狭义的解读:即共同第 3 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规定了保护平等,但没有规定交战国地位和权利平等。
因此,与劳伦斯和达波的观点相反,接受国际人道法赋予国家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对有组织武装团体成员使用致命武力的权力,但并没有赋予这些团体相应的权力,这并不矛盾。
基于身份的杀戮,即基于一个人的战斗员身份而杀人,是国际人权法所不允许的。由于莲花案方法表明国际人道法并不授权基于身份的杀戮,而只是未能禁止这种杀戮,因此各国必须遵守更为严格的国际人权法标准,即在杀戮时绝对必要。因此,在武装冲突中,什么构成任意剥夺生命必须仅参考国际人权法来确定,因为国际人道法对此事没有任何补充。这使得特别法原则变得无关紧要。不用说,这也使莲花案方法与国际法院产生了分歧。不仅如此,它还会通过完全服从国际人权法更为严格的标准,有效地削弱国际人道法。武装部队不能再根据敌对行为范式开展行动,而只能根据执法范式开展行动。
交战各方的有限平等
为了支持他们的分析,劳伦斯和达波认为,国际人道法缺乏在非国际性 俄罗斯 WhatsApp 号码 武装冲突中采取致命性攻击和拘留的法律依据,这是国际人道法平等适用原则所迫。因为如果国际人道法授权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采取致命性攻击和拘留,平等原则要求这种授权既适用于国家也适用于非国家行为者。这把平等适用原则延伸得太远了。正如劳伦斯和达波正确观察到的那样,谈判《日内瓦公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国家拒绝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他们承认非国家行为者的任何交战权利或赋予他们交战地位。事实上,《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 条明确规定,其适用“不得影响冲突各方的法律地位”。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评论所解释的那样,纳入这一条款对于通过共同第 3 条至关重要。
因此,共同第 3 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措辞、结构和谈判历史表明,各国并不准备给予非国家行为者与其自身享有的相同的交战国地位和权利。对于平等适用原则而言,这只能意味着两种情况之一。首先,如果该原则要求交战国享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而共同第 3 条并未赋予非国家行为者全部的交战国地位和权利,那么唯一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日内瓦公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放弃了其作为国家的地位和权利,并获得了与非国家行为者相同的地位和权利。
对平等适用原则的这种理解不仅违背常识,而且也违背了共同第 3 条的明确用语,该条规定,平等适用原则不影响冲突各方(无论是国家还是非国家)的法律地位。事实上,共同第 3 条因此保留了非国家性武装冲突中国家和非国家当事方之间任何先前存在的不平等。这迫使我们对平等原则采取第二种更为狭义的解读:即共同第 3 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规定了保护平等,但没有规定交战国地位和权利平等。
因此,与劳伦斯和达波的观点相反,接受国际人道法赋予国家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对有组织武装团体成员使用致命武力的权力,但并没有赋予这些团体相应的权力,这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