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可以宣布各国驻联合国代表为不受欢迎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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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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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可以宣布各国驻联合国代表为不受欢迎的人吗?

Post by pappu6327 »

如果美国要求印度代表离境,那么概括起来说,它能否依赖这样的论点:它有权要求印度代表作为不受欢迎的人撤离。之前,我阐述了认为这一概念不适用于国家驻联合国代表的理由。然而,《美国/联合国总部协定》中有两项规定可能被认为表明不受欢迎的人 的概念 适用于国家驻联合国代表,即美国可以以任何理由要求他们离境。第一条是第 13(b)(3) 条,其中规定“根据第 15 条或《总公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士,除非按照适用于派驻美国的外交使节的习惯程序,否则不得要求他们离开美国。”乍一看,这可能被认为是将整个外交使节离境制度转移到国家驻联合国代表离境的问题上。然而,这样的结论将导致第 13 条的含义变得荒谬。第 13 条除其他外,涉及国家常驻和非常驻代表,而第 15 条仅指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常驻代表。认为第 13 条为非常驻代表(因此是临时代表)提供了更复杂和更冗长的程序,同时允许立即驱逐常驻代表,这是荒谬的。第 13(b) 条的结构表明,第 (1)、(2) 和 (3) 款限制了美国在滥用特权和豁免权的情况下要求联合国相关人员离境的权利。将第 3 款视为扩大该权利而不是限制该权利是错误的。第 13(b)(3) 条确保即使需要拥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人离境(根据第 13 条),程序也不应该比对外交官的程序更不利。例如,该条款要求美国留出合理的离境时间。

第二个可能被认为支持将不受欢迎的人概念应用于某些联合国相关人员的条 新加坡 WhatsApp 号码 款是第 15 条本身,该条款授予联合国成员国常驻代表在美国的完全外交豁免权。该条款规定,常驻联合国代表“在美国领土上享有与派驻美国的外交使节相同的特权和豁免权,但须遵守相应的条件和义务”。该条款可以被视为意味着整个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都在美国给予其他国家驻联合国代表的外交豁免制度中得到复制。因此,可以说,防止滥用这些特权和豁免权的机制(不受欢迎的人 概念)也适用于联合国相关豁免权。事实上,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在 1946 年致国会的一封信中指出:

“总部协定第 15 条谈判的背景表明,‘在遵守相应条件和义务的情况下’这一短语是作为妥协而加入的,以满足美国的愿望,即第 15 条所涵盖的人员不得享受比美国总统派驻的外交使节所享有的更广泛的特权和豁免,并且与外交使节一样,这些人可能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人并可能被召回。”(引自联合国秘书处关于联合国特权和豁免的广泛研究(1967 年),第 178 页,第 97 段,重点是我所加)

然而,正如法律顾问在同一封信中所承认的,以及如上所述,美国/联合国总部协议规定了要求代表离开美国的程序。该程序在第 13 条中概述。如果“不受欢迎的人”的概念适用于其他国家驻联合国的代表,那么该条款在适用于国家代表时就没有必要。另一种结论是,第 13 条仅适用于没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人,而第 15 条规定了驱逐具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人的更广泛权利,这将是荒谬的(如前所述)。这种说法意味着,与临时或初级代表相比,高级代表更容易被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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